
省物價局召開新聞發布會
旅游經營者虛高標價將重罰
本報海口1月27日訊(記者程嬌 實習生黃瑞琪)記者今天從省物價局召開的《海南經濟特區旅游價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明確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規定》主要解決海南旅游市場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一是明確旅游景區景點及特種旅游項目價格管理形式;二是建立旅游飯店客房價格管理長效機制;三是打擊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四是旅游經營者虛高標價。
《規定》規定,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文化資源興建的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并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經營的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實行市場調節價;旅游景區景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客運服務價格和導游解說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還明確了團體票優惠幅度及設定了罰則。規定旅游景區景點違反規定,出售的團體票價優惠幅度高于散客票價20%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規定,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旅游飯店經營者要依據政府指導價制定具體的客房價格,并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不按規定實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低于旅游成本招徠旅游者的法律責任,新《規定》對《海南省旅游條例》進行了修正,不再以責令限期改正為前置,并設定了較重的處罰,即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徠旅游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為規范標價行為,新《規定》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商品銷售者等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并按照公開標示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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